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定《江西枫林涉外经贸职业学院宿管科工作条例》是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院学生公寓的管理,把优质服务和严格管理结合起来,推动我院优良校风、学风建设,营造安全、舒适、和谐文明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二条 公寓的居住对象是在校注册学生。
第三条 公寓由枫林学院宿管科全权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能直接安排、使用公寓。
第四条 本管理条例自颁布之日起,由宿管科组织实施并具体执行。
第二章 公寓分配及管理
第五条 公寓分配按男女生分栋分区居住,以专业班级为单位或专业类相对集中的原则进行安排。
第六条 宿管科根据学工处提供的人数和花名册,在报名收费时直接由学生宿管科安排房间和床位,一个月内将宿舍床位安排名单送至学工处及校建处。
第七条 学生按学校规定交纳住宿费和其他管理费用、押金等。
第八条 现有的学生公寓有住四人、六人两种规格。学生公寓管理处负责调整未住满的房间或床位。
第九条 学生一经安排入住后,不得私自调房。住满一学期后个别原因故需调换住房,应事先征得宿管科同意后方可进行调换。
第十条 学生调动住房,不得搬动公共的家具、设备。
第十一条 毕业生在学校规定的离校之日起三日内退房,由宿管科派人清点屋内设备,收回房门钥匙,办理退房手续。如损坏设备、丢失钥匙应由事主负责赔偿后方可办理退房手续。因故三日内不能退房者,应到宿管科办理手续,最长不得超过十天。
第十二条 因休学、退学、转学或其他原因需离校一学期以上者,应及时到宿管科办理退房手续。空出床位由公寓管理人员重新安排。
第三章 公寓水电管理
第十三条 学生应在每学期开学时主动到财务处预缴水电费,否则将自动断电。如无故拒交,宿管科将上交学院处理。
第十四条 私自乱接电源、使用禁用电器的,一经发现,没收所有电器,,严重者给予通报批评或处分。
第十五条 人为损坏水电设施者,加倍赔偿并由事主交付装修工料费,水电设施损坏而知情不报者,照价赔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第四章 公寓秩序管理
第十六条 居住公寓的同学必须共同维护公寓的正常生活秩序,注意室内外环境卫生,重视公寓治安工作,共同创造健康、文明、和谐舒适的学习生活环境。
第十七条 公寓只供本校学生居住,不准留宿外来人员,严禁留宿异性。
第十八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学校作息制度,按时休息。休息期间,晚上11:30后,不得喧哗、吹奏乐器、播发放各种音响或做影响他人休息的行为。
第十九条 公寓大门每天晚上十一点半关门上锁,住宿人员必须按时回房休息。在关门后回房者,必须出示证件,由值班人员登记后方可进入。任何时间爬墙入院者,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处分。
第二十条 必须共同爱护公寓小区绿化,不得在小区内进行踢足球、打篮球、打网球等易损坏公物或影响他人安全的活动。打坏门窗玻璃,损坏花木者加倍赔偿。以上行为均视为违纪行为。
第二十一条 公寓内必须保持整齐卫生,注意个人卫生。每日早上八时前清扫室内、整理内务后由清洁工作人员统一收集垃圾。不准乱倒垃圾、剩菜饭和污水等。不准往楼下扔杂物。不准乱写、乱画、乱粘贴等。
第二十二条 公寓走廊、楼梯、过道不得停放自行车、摩托车和堆放杂物。一学期以上放置于公用地带的无人使用的车辆及其他物品,宿管科有权进行清理。
第二十三条 禁止携带易燃物品、危险品进入公寓小区,在宿舍区燃放鞭炮、烟花者将报主管部门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严禁在公寓内搓麻将和赌博,一经发现没收赌资赌具,违反者给予通报批评或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未经主管部门允许,禁止在公寓内从事经营活动,违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对不听管理人员的教育,不尊重工作人员劳动的行为、言语,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给予通报批评直至建议主管部门给予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宿舍严禁使用明火,严禁点蜡烛。违反者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处分。凡违反规定引起严重后果者,除赔偿一切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直至报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住宿人员不得擅自占用空床位,调换宿舍。违反者责令搬回给予批评教育,不及时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九条 不准向洗手间、厕所、排污管道口倾倒杂物。凡造成公寓内排污管道堵塞的,维修费用由当事人负责。
第三十条 家具、设备如属正常损坏,应报宿管处及时修复。人为损坏家具、设备者,一切费用由事主承担。如发生责任难以分清,由宿舍居住者共同承担。损坏财物金额较大的,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所有入住我院公寓的人员,除必须严格遵守本条例外,还必须遵守学院其他有关公寓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 其他规定与本条例相抵之处,以本条例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由宿管科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学校批准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