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高度重视职业院校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开展校企协同育人、组织学生实习的工作,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中国保监会研究制定并颁发了《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指出:“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是实现职业教育培养目标,增强学生综合能力的基本环节;是教育教学的核心部分,应当科学组织、依法实施。”为全面贯彻我国高等职业教育办学的指导思想,全面落实《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全面实现我校“以就业为导向、以质量求生存”的办学思路,规范和推进学生实习工作,提高各专业人才培养质量,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更好服务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依据《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学生实习教育教学工作的总体要求
第一条 要把学生实习纳入我校职业教育培养目标、增强学生综合能力的基本环节,作为整个教育教学的核心部分,建立就业指导课教学、就业创业素质教育、专业实训、岗位实习的教育教学体系,与专业、涉外课程教学融为一体,形成我校特色人才培养模式;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强化校企协同育人,将职业精神养成教育贯穿学生实习全过程,促进职业技能与职业精神高度融合,服务学生全面发展,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和就业创业能力。
第二条 要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和职业能力形成规律,严格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制定每届学生的实习计划,并严格按照实习计划统筹安排、有序推进,各处室、院系、专业、班级都必须执行实习计划,不得随意组织实习和随意取消实习,也不能随意缩短实习时间。
第三条 要进一步规范学生实习管理,强化学生实习的教学功能,建立一批专业对口的实习基地,抓好学生实习的各个环节,全面服务学生的职业能力的成长和全面发展。实习是组织在校学生到企(事)业单位进行专业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学活动,包括认识实习、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不包括学生勤工俭学、社会实践等活动。安排学生实习的岗位原则上做到符合专业培养目标,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并尽可能按照专业岗位群的技术能力要求进行交叉换岗、轮流顶岗。对于因岗位特殊无法安排顶岗实习的专业,学校将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应用虚拟仿真实训平台,完成顶岗实习任务。
第二章 学生实习教育教学工作的内容
第四条 开展课程教学,将就业指导课列为必修课,大一至大三的就业指导类课程不少于38学时,把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程融入人才培养全过程,结合行业动态和发展需求,建立以课堂教学为主渠道,讲座、论坛、培训为补充,以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大赛、就业素质锻炼、职业体验项目等实践活动为载体的多形式的就业指导课程教学体系。
第五条 开展认识实习,组织学生在校内开展实训或到实习基地参观、观摩和体验,形成对实习单位和相关岗位的初步认识。一般安排在大一,可与职业规划结合,实习时间1周左右。
第六条 开展跟岗实习,组织学生到实习单位的相应岗位,在专业人员指导下参与实际辅助工作或实际岗位训练。一般安排在大二,可与就业创业素质教育结合进行,实习时间1-3个月,也可根据专业培养需要与顶岗实习一并安排。
第七条 开展顶岗实习,组织学生到相应实习岗位,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顶岗实习一般集中安排在毕业年级完成本专业所有课程教学后进行,实习时间3-6个月,也可与就业选择结合进行。
第八条 依法组织具备条件的学生赴国(镜)外开展涉外专业顶岗实习。
第三章 学生实习教育教学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第九条 实习是根据教育部要求对学生进行专业技能和职业精神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每个在籍学生必须要服从人才培养方案和实习计划,每个学生在毕业前实习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少数特殊专业或实行现代学徒制、订单培养、多学期分段教学、国际教育合作、涉外专业实习等培养方式改革的专业,顶岗实习时间超过6个月或安排在非毕业年级进行的,顶岗实习时间总共不得超过9个月。学生在毕业前实习期间其学生身份不变,学校应当按照学生身份进行管理。
第十条 建立以育人为目标的实习考核评价制度。实习教育教学考试考核科目为6个:职业规划、就业素质锻炼、就业指导课程、认识实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职业发展规划、就业创业素质锻炼和就业指导课程及认识实习由学校采取考试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评定成绩;跟岗实习、顶岗实习由学校会同实习单位根据学生的实习岗位职责要求待实习结束时实施考核,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考试考核成绩记入学生学业成绩,纳入学籍档案。就业类指导课程和认识实习考试不合格的不安排跟岗实习,跟岗实习考核不合格的不安排顶岗实习,顶岗实习考核的成绩应作为学生学业评价的重要依据。实习考试考核不合格者,学校给与一次补充考试和补充实习的机会。实习成绩不合格者,按照《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不予毕业。考核标准由学校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每个学生必须完成学校安排的职业规划、就业素质锻炼、就业指导类课程教学、认识实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等6个科目的任务。认识实习、跟岗实习由学校统一安排,学生不得自行选择。顶岗实习一般由学校统一组织安排,若学生有实际需求,自行联系顶岗实习单位的,应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经学校同意。自主选择实习单位的也应遵照《教育部等五部委关于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要求,须满足如下条件:①就业指导类课程、认识实习、跟岗实习均须达到合格成绩;②应当选择合法经营、管理规范、实习设备完备、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实习单位,并向学校递交具有单位资质、诚信状况、管理水平、实习岗位性质和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健康保障、安全防护、实习待遇等方面内容的书面考察评估报告和实习单位资质证明复印件,以及递交实习单位出具的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专业对口的实习岗位证明;③递交监护人签字画押的知情同意书;④递交实习单位与学校专业指导老师共同制定的实习方案包括实习单位安排的实习指导老师资质信息和联系方式;⑤与实习单位签订的顶岗实习三方协议;⑥实习结束须向学校实习就业办递交学生实习日志、学生实习报告、实习单位鉴定、实习单位工资发放表及工资发放银行流水帐、指导教师撰写的实习总结;⑦接受学校安排的实习指导老师跟踪了解和指导;⑧接受学校实习就业办、指导教师的实习考核结果。学校将尽力组织或鼓励学生选择有就业意向的单位进行顶岗实习。
第十二条 学生在实习期间要严格遵守学校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实习纪律、实习协议、安全规定,保守实习单位秘密,服从学校、实习单位和现场指导人员的管理,努力完成规定的实习任务,积极参加学校和实习单位组织的文化教育及相关培训活动。实习期间要撰写实习日志,实习结束时要撰写实习报告。对擅自离开实习单位等违反实习纪律的学生,应按学校与实习单位的相关规定处理。参加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的学生,必须完成规定的实习任务,提交实习日志、实习报告,并由实习单位出具实习鉴定后,方可参加实习成绩评定。对违反规章制度、实习纪律以及实习协议的学生,由学校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学生违规情节严重的,经与实习单位研究后,由实习单位和学校给予纪律处分,处分结论归入学籍档案;给实习单位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十三条 为加强学生实习教育教学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建立学院统一领导、专门机构具体负责、相关部门分工协作的管理机制。成立学生实习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全面统筹负责学院学生实习、就业指导和校企合作管理工作。下设学生实习就业办公室,专门负责全校学生实习和就业指导的日常管理工作。校长是学生实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学生实习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具体实施。教务、学工、招生、财务、后勤服务中心、保卫等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按照学校的统筹安排共同做好学生实习教育教学工作,真正把学生实习工作摆上“教育教学的核心部分”, 确保我校学生实习教育教学工作有序健康推进。学生实习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要层层分解、落实学生实习管理岗位责任,实行实习项目责任制,每学年对各部门履行实习工作职责、完成实习工作任务进行目标考评,学校将安排一定经费按业绩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学生实习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学生实习工作的过程管理和监控。先首要认真选择实习单位,对学生实习的单位、岗位进行实地考察。考察内容应包括:学生实习岗位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健康安全防护、实习报酬等。学校安排学生赴国(境)外实习的,应当根据需要通过国家驻外有关机构了解实习环境、实习单位和实习内容等情况,必要时可派人实地考察。学校应优先选择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经营、管理规范、安全防护条件完备,提供岗位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的企(事)业单位组织学生实习。不安排学生从事具有安全隐患的实习活动或明显超过学生体力的高强度劳动的实习;不安排学生到不利于其身心健康的场所实习;不安排学生从事不符合实习特征或与实习内容不一致的岗位实习;不安排学生到不能提供统一住宿的单位实习,如学生申请在统一安排的宿舍以外住宿或自愿选择有就业意向不提供统一住宿的单位实习,须经学生监护人签字同意,由学校备案后方可安排实习。在确定实习单位前,要形成实习单位考察评估书面报告及相关资质证明材料,经领导小组研究后报院长和董事长批准。
第十五条 实习单位确定后,要与实习单位共同制订实习方案、实习管理办法和洽谈、起草并签订三方实习协议。实习方案应包括:实习目标、岗位、任务、步骤、形式及时间分配、安全管理、考核标准等。实习管理办法包括:岗位要求、作息时间、工作制度、厂规厂纪、日常考核、安全管理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实习协议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各方基本信息;(二)实习的时间、地点、内容、要求与条件保障;(三)实习期间的食宿和休假安排;(四)实习期间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五)责任保险与伤亡事故处理办法,对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部分的约定责任;(六)顶岗实习期间还应当包括实习报酬及支付方式;(七)实习考核方式;(八)违约责任;(九)其他事项。未按规定签订实习协议的,不得安排学生实习。制定和洽谈好的实习方案、实习管理办法、实习协议等主要内容要提前告知学生。
第十六条 学生实习前,要组织对学生进行实习动员和培训,讲解实习安排、实习目标、实习任务、考核标准、实习纪律、安全防护知识以及岗位操作规程等,指导学生做好实习前的各项准备。要重点加强职业道德、职业精神的教育和安全生产、安全生活、安全活动、安全出行、安全纪律、事故应急、自护自救等安全防范方面的培训,切实提高学生职业素质和自我保护能力,保证实习学生具备良好的职业素养、爱岗敬业的精神和诚实守信的职业道德,保障学生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和健康。培训结束后要进行考核,未经教育培训和未通过考核的学生不得参加实习。
第十七条 实行学生实习指导“三师制”:校内指导教师、校内职业导师、企业指导教师。学校将根据实习工作需要,选派优秀教师为校内指导教师,选派优秀辅导员或教师为职业导师,聘请实习单位技术骨干、能工巧匠为企业指导教师,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专兼结合的学生实习指导教师和职业导师队伍。集中实习人数达到50人及以上的,学校安排1名校内指导教师和1名职业导师进行指导和管理;分散进行顶岗实习时,原则上由学校聘请实习单位的技术骨干进行指导和管理。学校选派的指导教师和职业导师应负责学生实习期间的业务指导和日常巡视工作,加强安全生产、职业道德、职业精神、职业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定期检查并向学校和实习单位报告学生实习情况,及时处理实习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做好记录,实习结束时向学校提交实习检查记录和实习总结。学校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实习按照指导任务计算相应工作量,带队职业导师给予适当的补贴。
第十八条 要督促实习单位及时支付顶岗实习学生的报酬,实习单位支付的学生实习报酬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07号)有关规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要与实习单位协商为学生投保与其实习岗位相对应的学生实习责任保险。保险责任范围应当覆盖学生实习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学生实习期间遭受意外事故及由于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导致的学生人身伤亡,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以及相关法律费用等。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经费由实习单位或学校承担,不得向学生另行收费。实习期间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学生收取任何形式的实习费用、押金,不得扣押学生的居民身份证,不得扣发或拖欠学生的实习报酬。学校应安排必要的实习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实习单位管理、有关人员实习期间差旅及食宿补助、相关保险、实习工具、材料和其他消耗品、特殊劳防用品及其他与实习工作有关的支出。
第十九条 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结束后学校学生实习就业办公室要会同校内指导教师、职业导师和实习单位按照实习考核标准对学生实习完成情况共同进行考核,评选优秀实习大学生给予表彰,并做好学生实习情况的立卷归档工作。实习材料包括:(1)实习协议;(2)实习计划;(3)学生实习报告;(4)学生实习考核结果;(5)实习日志;(6)实习检查记录等;(7)实习总结。
第二十条 本办法于2018年9月8日发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