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以下称生源地助学贷款)工作,依据国务院发《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试点的通知》(财教【2007】135号)及《国家开发银行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指导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生源地助学贷款为信用贷款,用于支付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向国家开发银行申请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学生及其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
第四条
各省级学生贷款管理中心(以下称省教贷中心)作为生源地助学贷款的管理平台,负责对生源地助学贷款业务工作进行组织、协调、指导和管理,主要职责如下:
1、按照***通知,协助建立各县级助学贷款管理中心(以下称“县学贷中心”),制订相关管理考核制度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考核。
2、负责协调各职能部门在生源地助学贷款工作中的关系;
3、负责归集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金并落实向开发银行的划拨;
4、负责建立与各高校的信息联结机制,发挥信息集散中心作用,加强与各高校的信息沟通,及时向县资助中心和开发银行提供借款学生的动态信息。
5、督促、配合县资助中心开展贷后管理和本息回收工作。
第五条
各县应按照**通知的要求,成立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作为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操作机构,具体负责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的贷前组织及贷后管理。主要职责如下:
1、具体组织落实在本县开展生源地助学贷款工作的各项要求;
2、负责组织开展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宣传、教育工作;
3、负责受理学生的贷款申请和审核,并按规定报送省教贷中心建档;
4、会同代理行负责财政贴息资金及风险补偿金额度的核算,及时上报省教贷中心;
5、负责与省教贷中心和贷款银行、结算代理行的日常业务联系;
6、制定相应的贷后管理办法,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建立贷款学生的管理台帐,通过省教贷中心与高校保持联系,做好生源地助学贷款的贷后管理工作,按时催收贷款本息。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开发银行一般指借款人生源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开发银行分支机构。
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七条
凡参加全国高等院校招生统一考试并被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均可在户口所在地申请办理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
第八条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学生和家庭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3、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学生。
4、学生本人户籍和家庭居住地均在本县,原则上就读中学也应在本县,经县教育主管部门同意,也可以是跨县就读的。
(二)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学生家庭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无不良信用记录;
2、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在本县;
3、家庭经济困难,符合以下特征之一,全部收入不足以支付学生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1)农村特困户和城镇低保户;
(2)孤儿及残疾人家庭;
(3)遭受天灾人祸,造成重大损失,无力负担学生费用;
(4)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
(5)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
(6)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
(7)老、少、边、穷及偏远农村的贫困家庭;
(8)父母双方或一方失业的家庭;
(9)家庭年现金总收入低于8000元人民币;
(10)其他贫困家庭。
第三章 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
第十条
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最高限额为每人每学年8000元,贷款只能用于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贷款实行一次申请,一次性签订贷款合同。贷款分学年、依据当年由高校填写盖章的合同回执发放。
第十一条
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借款学生正常毕业所需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学制超过4年及继续攻读更高一级学位(包括第二学士学位)的借款学生,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自付本息的期限。除非特殊情况,原则上不展期。
第十二条
贷款利率按贷款发放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执行,一年一定。
第十三条
贷款利息按年计收;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毕业后利息由借款人支付,自毕业当年9月1日起计算。学生在校期和毕业后2年为宽限期,宽限期满,开始还本,按借款合同约定分期偿还贷款本金,借款期末全部还清,鼓励提前还款,除应付本息外,提前还款不加收任何费用。
第四章 贷款程序和要求
第十四条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助学贷款的程序包括:
(一)贷款申请。借款人填写统一的贷款申请表,向县资助中心提出借款申请,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2、户口所在地的详细地址、联系方式。
3、学籍证明。新生凭大学录取通知书及其复印件;在读生凭《学生证》。
4、借款学生所在高校出具的未在高校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证明。
(二)贷款审查及合同签订。县资助中心收到借款申请后,按照生源地助学贷款规定的条件在一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于当日与申请借款学生签订合同,签订合同时家长必须同时到场,共同签订。合同正本一式三份,借款学生持一份,中心持二份,其中一份存档,一份待回执寄回中心后一并交开发银行进行审批;副本一份由共同借款人留存。合同签订后,由县资助中心当日将相关资料转交代理经办行,为借款人开立个人账户。
(三)合同回执。
借款学生携带合同到学校报到,由学校按照合同回执要求填写并盖章,借款学生须在规定期限前将盖章回执寄回所在县资助中心。县资助中心将借款合同和回执整理汇总后,与汇总表一同上报省教贷中心,由省教贷中心统一报送开发银行进行审批。
(四)贷款审批
1、开发银行在收到省教贷中心报送的贷款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对贷款进行审批,借款合同于开发银行审批后生效。
2、开发银行将审批结果汇总,于1个工作日内送交省教贷中心,省教贷中心在接到审批结果后1个工作日内下发给县资助中心,由其转交代理经办行备案。
(五)贷款发放。
1、开发银行按审批结果将贷款发放至省学贷中心开立在开发银行的专户。
2、省教贷中心于贷款发放后1个工作日内将贷款资金划转至代理经办行,代理经办行于贷款资金到账当日,将贷款资金划付至借款学生个人账户,之后根据借款学生就读高校要求,将学费、住宿费从个人账户划付至借款人就读学校的帐户。
账户开立要求和贷款发放具体程序参见《国家开发银行**分行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资金管理办法》。
(六)本息回收。
1、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回收。
代理经办行于每年度结息日前30个工作日进行预结息,县资助中心将预结息情况上报省教贷中心汇总并由省教贷中心报开发银行审核确认,开发银行确认后,省教贷中心向主管部门提出贴息申请。
中央财政负担的贴息资金,按照中央财政有关规定办理划付手续;省级及省级以下财政负担的贴息资金,由省教贷中心归集后在结息日前直接划付分行。
2、借款学生毕业后的贷款本息回收。
县资助中心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于贷款本息到期日前与代理行核对借款学生名单、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等信息,由代理行计算还本付息金额。县资助中心应提前通知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在个人账户预存相应款项。代理经办行于结息日或还本日从学生个人账户扣收贷款到期本息,并划转至结算帐户,及时出具扣收清单。
第五章 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
第十五条
国家对学生在校期间所发生的贷款利息实行全额贴息。考入中央高校的学生,其贷款利息由中央财政承担。考入地方高校的学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就读学生的贴息全部由中央负担;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就读的,其贷款利息由地方财政负担。贴息资金拨付的具体程序参见《国家开发银行**分行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资金管理办法》。
借款学生毕业后的贷款利息由借款人自付,其计息期自借款人取得毕业证书当年9月1日(含1日)起;当借款学生在校就读期间发生退学、开除、死亡、失踪等情况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起由借款人自付利息。
第十六条
建立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按当年贷款发生额的15%确定,由开发银行实行专户管理,作为专项风险拨备,专项用于管理、控制和补偿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损失。考入中央高校的学生,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承担。考入地方高校的学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就读的,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负担;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就读的,风险补偿金由中央和地方分担。其中,中西部省份,中央与地方各分担50%,东部省份,按国家助学金资金分担政策逐省确定分担比例。同时根据各省财力状况,高校在校学生人数等因素设定调整系数。
第十七条
开发银行按照***合作协议的规定建立风险激励约束机制,作为风险补偿金的管理和支配依据。办法如下:
每年将一定比例的风险补偿金(原则上为2%-3%)补贴给省教贷中心和县资助中心,弥补两级中心日常工作经费的不足,剩余部分在专户留存,用于生源地助学贷款违约贷款本息的补偿。补偿后的剩余部分,作为对两级中心的奖励。当风险补偿金不足以补偿相应的违约贷款本息时,超过部分由各地财政、教育及贷款银行共同分担,分担比例为*:*:*(具体比例由分行确定,财政、教育、银行共同协商确定各自承担部分)。风险补偿金拨付的具体程序参见《国家开发银行**分行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资金管理办法》。
第六章 信贷管理
第十八条
生源地助学贷款信贷管理由县资助中心在省教贷中心和开发银行的指导下具体实施。
第十九条
生源地助学贷款信贷管理主要包括信贷档案管理、资产质量分类、专户报告等工作。
1、档案管理。信贷档案是县资助中心贷款管理专职工作人员(以下简称经办人)在生源地助学贷款业务活动中形成的有保存利用价值的各种载体、介质的原始材料和历史记录的总称,是对经办人信贷管理工作全面、客观、历史的反映。信贷档案按照管理部门不同,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学助中心整理后报开发银行备案的《生源地助学贷款借款凭证》和《借款合同》正本一份;第二类是中心整理、自行留存并报省教贷中心的借款学生信贷档案。
档案整理以“统一归档,经办人立卷,以借款学生为单位,分项目整理,各负其责,档案保管员集中保管”为原则,县资助中心要配备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经办人),负责集中统一整理、管理信贷档案。信贷档案的具体整理操作由开发银行指导县资助中心进行。
县资助中心的负责人对信贷档案管理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经办人对信贷档案的形成、收集、整理、归档及其完整性负有审查责任;省教贷中心、开发银行对信贷档案制度的落实负有指导、检查、监督责任,要定期对信贷档案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抽查。
2、资产质量分类。资产质量分类分析工作是资产风险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凡向开发银行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并有余额的借款人,均要对其贷款进行资产质量分类。资产质量分类的具体操作由开发银行指导县资助中心进行,流程如下:
(一)学贷中心根据分类标准,对本县借款学生逐笔贷款进行资产质量分类,每季填制资产质量分类认定表并按项目进行汇总分析,每年形成分析报告,报送省教贷中心。
(二)省教贷中心对全省生源地助学贷款资产分类情况进行汇总,得出全省生源地助学贷款资产质量分布情况。
(三)开发银行依据省教贷中心的汇总结果,对助学贷款项目资产质量的分类结果作出判断。
3、专户报告。专户报告是定期反映借款学生贷款使用情况、借款学生在校及离校等情况的阶段性报告。报告由县资助中心贷款管理专职工作人员撰写,要求语言简练,描述准确,既要有问题分析,又要有措施建议。专户报告按季提供,学助中心在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完成上季度报告,报告由县资助中心负责人批阅后于20日前报省教贷中心,中心汇总后于25日前报开发银行。专户报告的具体撰写由开发银行按照信贷管理有关规定指导县资助中心进行。
第七章 信息管理
第二十条
为做好生源地助学贷款信息管理工作,开发银行应会同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在省教贷中心建立生源地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并与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连接,作为贷款跟踪管理的技术平台,贷款学生的信用档案及相关信息应在三者间共享并与人民银行的全国个人征信系统互通。
第二十一条
省教贷中心通过信息管理系统与高校保持密切联系,委托院系对贷款学生的日常表现跟踪考评、对贷款学生的违规行为要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并将情况及时报省教贷中心。省教贷中心应及时向县资助中心反馈借款学生动态信息,县资助中心要及时掌握共同借款人的动态信息,结合省中心反馈的信息对借款人进行信用跟踪和还款监督,信息要及时反映在报开发银行的专户报告中。
第二十二条
各地财政、教育部门(教贷中心)和开发银行相互配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违约借款学生建立信息通报制度。进入还款期后,对连续拖欠到期本息超过一年且不与学贷中心主动联系办理有关手续的借款学生,视为违约学生。开发银行、省教贷中心和县资助中心有权在不通知违约学生的情况下,采取如下措施:
(1)将学生的违约情况提供给其它银行等金融机构和相关单位;
(2)在大学生就业网、学历文凭查询网站及国家助学贷款网站公布违约学生名单;
(3)在有关媒体上,公布违约学生的相关信息;
(4)在校园网、校友网上公布违约学生相关信息,并向用人单位通报情况。
第二十三条
违约学生所欠本息由风险补偿金补偿后,仍须由省教贷中心督促、指导县资助中心负责追收,回收后先纳入风险补偿金专户管理,与当年风险补偿核算结算完毕后按一定比例补贴给省教贷中心,由省教贷中心分配给各县资助中心作为奖励,具体分配办法见合作协议。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县资助中心可根据自身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