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教学管理,建立良好的教学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一、学生应该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对学生上课、学习、实验、实训、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劳动等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以上活动者,应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
二、学生没有正当理由,不准请假,如有正当理由需要请假者,须履行如下相关手续,逐级审批;
1.提交书面报告,陈述请假原因,填写请假审批表;
2.根据不同情况,提交相关证明(请事假者,持事假证明;请病假者,持有校医务室或医院证明;请公假者,持有所在学院证明)。
三、学生请假的批准权限为:
1.一天以下由班主任审批;
2.一天以上至二天以下,由班主任签署意见、报请学工处处长审批;
3.二天以上至五天以下,由班主任、学工处处长签署意见,报请学工处分管院长审批;
4.五天以上三分之一学期以下,由班主任、学工处处长、学工处分管院长签署意见,报请院长审批。
5.请假时间超过本学期三分之一者,应该办理休学手续。
四、学生因违反本规定第一次受纪律处分后,如后续学期又因违反本规定第二次受纪律处分,则第二次纪律处分应在相应级别从重处分。
五、对因违犯本规定的学生做出的处分,记过及记过以下处分由学生所在班级班主任做出决定并报学工处备案、审批;留校查看处分由学工处做出决定报学院备案、审批,开除学籍由学校做出决定报教育厅备案。处分决定归入学生档案。
学生的考勤工作由班主任负责,考勤结果每周公布一次,并报学工处备案。
江西枫林涉外经贸职业学院
学生工作处
2019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