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宿舍是学生学习、生活、休息的重要场所,是高等学校学生管理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工作质量直接影响学校的稳定和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为了把学生宿舍逐步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的管理轨道,创造一个“整洁、安宁、舒适、文明”的良好育人环境,依照国家教育部颁发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高等学校校园管理若干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每栋学生宿舍配备一名宿管员。学生宿舍由学工处领导下的宿管科负责管理。 宿管科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学生宿舍纪律管理、安全管理、卫生管理、文化管理和做好学生财产管理;配合学工处、团委、保卫科抓好宿舍管理其他条款及“文明寝室”创建工作。
第三条 住宿学生应自觉维护宿舍良好的安全、卫生、文明的生活秩序,接受和服从宿舍管理人员的管理,积极配合宿舍管理人员维护好宿舍区的秩序。
第四条 凡我校计划内招收的统招大(中)专生、学校安排的培训生均具有住宿资格。
第二章 住宿管理
第五条学生住宿由学生宿舍管理科负责统一安排,住宿生根据所安排的宿舍和相应的床位对号入住,不得私自调换。如需调换宿舍,需向宿管科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调整。住宿学生应该听从宿舍管理员和学生会生活部的管理,尊重宿舍管理人员。违反以上规定的同学,经批评教育仍不予改正者,可给予警告或以上的处分。
第六条 每间宿舍选出寝室长一名,配合宿管科和学生会生活部共同开展学生宿舍管理中的各项工作。
第七条 住宿学生要爱护宿舍内及宿舍区的公共设施,故意损坏设施者除照价赔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八条 住宿学生必须按期缴纳超标水电费,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交纳则按程序进行停水断电的处理。
第九条 严禁在宿舍经商,开设小卖部,若发现罚款1000元,没收全部商品。
第三章 卫生管理
第十条 宿舍保持清洁卫生,地面:无泥迹、痰迹,积水和杂物并实行垃圾袋装化。
第十一条 墙面,无乱涂乱画、无不良张贴,无蜘蛛网;门窗及玻璃:干净明亮,无破损、无灰尘。
第十二条 摆设,床铺、桌面、地面鞋袜摆放整齐。
第十三条 卫生间,无堵塞,无恶臭、无积水、干净整洁。
第十四条 不向窗外、走廊倒水和乱扔、乱倒垃圾,出门拔出电器插件并关闭电源,不擅自换门锁。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住宿生应自觉维护宿舍安全,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和自我管理能力。及时劝阻、制止有损宿舍安全的不良行为。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贵重物品,减少盗窃案件的发生。
第十六条 宿舍区发生案件时,学生应注意保护好现场,及时报告宿管科和保卫处,以便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 严禁在宿舍内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剧毒及具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第十八条 住宿人员因故借用本宿舍备用钥匙,须按照有关条例办理。严禁私自调换门锁或另加门锁。丢失钥匙要及时上报,由学院安排人员换锁,成本费用自理。否则,因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承担。
第十九条 遵守消防规定。任何人不得擅自挪用消防器材,严禁在宿舍内使用明火(如焚烧纸张和使用煤气炉、煤油炉、酒精炉等各类有明火的器具)。不使用劣质电器,严禁使用电炉、电热杯、热得快、电热褥、取暖器、电饭煲及未经学校批准的功率大于300瓦的其它电器设备,台灯必须放在桌面上使用,严禁擅自拉电线。宿舍内提倡不抽烟,不乱扔烟蒂。
第二十条 住宿生之间发生矛盾冲突应及时通知宿舍管理员、班主任或学工处老师,严禁打架、斗殴。宿舍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不得有打麻将、赌博、起哄闹事、摔瓶、摔瓶胆等不文明行为。
第五章 作息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宿舍实行统一门禁制度,宿舍门禁时间:06:00——23:00,超过门禁时间回宿舍需宿管处登记。
第二十二条 休息时间,不能大声喧哗,不要使用电脑音箱及其他音响设备,不得做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事情。
第二十三条 宿舍管理人员与学生会生活部应定时检查各宿舍作息情况。记录违反作息制度的宿舍,予以口头警告、公开批评等处罚。
第五章 会客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严禁男女生互窜,对于违反规定及未离开异性宿舍的来访者,除写书面保证材料和予以批评教育外,可视情况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校外来访人员必须出示证件,押证登记并经允许后方可进入,晚20:00前必须离开。
第二十六条 住宿生不得擅自让本宿舍以外人员留宿,不得让异性留宿。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工处宿管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