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开展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以下简称“贫困生”)认定工作,是学校建立健全贫困生档案和做好各项资助工作的重要前提,是决定资助政策落实效果的基础性工作。为了公平、公正、合理的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和学校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贫困生身上。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特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江西枫林涉外经贸职业学院全日制专科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贫困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 贫困生认定工作须坚持的基本原则:
(一)个人自愿,保护受助学生尊严;
(二)实事求是;
(三)公开、公平、公正;
(四)民主评议和集中评定相结合
(五)自下而上,逐级审核。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院领导全面领导贫困生的认定工作。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做好数据、信息的统计工作,为各项资助工作提供有力的保障和材料支持等,为学院资助工作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第七条 各学院成立以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为组长,办公室主任、团委书记、辅导员为成员的贫困生认定工作小组,负责贫困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八条 班级(或年级)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学生干部、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贫困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人数为奇数,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要在班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并报学院贫困生认定工作小组备案。
第三章 认定标准及申请条件
第九条 对贫困生的认定需参照江西省教育厅、财政部门制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水平进行认定。
第十条 贫困类型分为特殊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等级,原则上按照2:3:5比例进行认定,评定后的总人数原则上不超过30%,各班根据实际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 贫困生认定标准设置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别困难三挡。贫困生认定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低保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学生。
第十二条 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条件:
(一)孤儿或烈士子女,其他亲属无资助能力者;
(二)单亲且家庭无固定收入;
(三)两个以上子女同时在高等学校就读,家庭经济不足以支付学费;
(四)父母一方或双方常年卧病,需长期住院治疗;
(五)父母没有劳动能力,家庭经济困难;
(六)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学生本人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者;
(七)家庭所在地处国家级重点贫困县,家庭无固定收入;或父母均下岗,家庭为民政部门确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基本生活难以维持者;
(八)本人在校期间每月最低生活费标准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平时生活节俭,完成学业确有经济困难的学生;
(九)家庭人口多,收入少,且亲友无资助能力者;
(十)建档立卡贫困户。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者(除第一条)可定为困难或一般困难;符合第一条或符合上述两个以上条件者可定为特困生。
第十三条 申请认定贫困生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品行端正,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团结友善;
(二)学习认真努力,能正常完成学业;
(三)能积极参加并认真完成学校安排的勤工助学活动;
(四)家庭经济困难,符合认定标准中相应条款。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者,不能认定为贫困生:
(一)在校外租房居住的;
(二)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下不相符的高消费行为的,如: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购买或长期租用电脑(特殊专业除外),经常出入校外餐厅、酒吧、经营性网吧等娱乐场所消费,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等。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五条学校贫困生认定工作安排在每年9至10月份进行。
第十六条开展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经济情况调查。
(一)每年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详见附件1);每学年结束之前,各学院向需要申请认定贫困生的学生发放《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学生也可自行学校学工处资助管理网站下载。
(二)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七条 班级民主评议。
(一)辅导员对学生所提供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是否符合申请条件进行初步审核;
(二)辅导员主持召开专题班会,采用民主评议方式确定本班贫困生候选对象;
(三)班级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表、调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为基础对照学校确定的贫困生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确定本班各档次的贫困生名单,报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审核。
第十八条学院审核。
(一)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在充分征求各评议小组组长意见的基础上,审核各班上报的名单和材料,综合平衡,确定本学院贫困生认定推荐名单。
(二)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后,要将贫困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的方式在全院范围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如有异议,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应进一步进行调查核实,并接到异议的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师生如对学院学院认定工作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学校贫困生资助管理机构提请复议。学校贫困生资助管理机构应在接到复议申请的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公示结束后,各学院将最终确定的贫困生认定推荐名单上报学校贫困生资助管理机构。
第十九条学校贫困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汇总各学院审核通过的 《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XX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报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学校贫困生信息档案。
第五章 认定后管理
第二十条学校每年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贫困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发现存在下列情况者,取消享受当年度学校各项资助政策的资格:
(一)因违反校规校纪,收到学校纪律处分的;
(二)取得认定资格后,生活不节俭、铺张浪费,在同学中造成不良影响,经教育不与改正的;
(三)经调查在申请认定经济困难学生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隐瞒虚报行为的。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四)学校和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和感恩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
(五)教育学生以健康,乐观的心态对待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学院应在贫困生认定工作和后续资助工作中及时做出调整。年级、学院、学校资助管理机构、学校结合贫困生等级认定情况,层层建立贫困生档案,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学院资助管理中心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会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