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和《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财教〔2011〕538号)等文件精神,切实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加快培养现代化建设人才,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面领导学校退役士兵资助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助中心)在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具体开展学校退役士兵的资助工作,并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工作情况。
第二章 资助对象及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从2015年秋季学期开始,退役考入学院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第四条退役一年以内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考入学院的,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及相关文件和规定执行。
第五条资助原则
(一)统一性原则: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由国家有关部门统一制定。学费资助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其他资助政策按国家现行高校学生资助政策规定执行。
(二)自愿性原则:所有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均可自愿报名参加全国统一高考,被录取后自愿申请接受政府教育资助。
(三)非排他性原则: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是一项新政策,并不改变退役士兵现有的其他安置政策。
第三章 资助内容、标准和期限
第六条退役士兵教育资助内容包括:
(一)学费资助;
(二)家庭经济困难退役士兵学生生活费资助;
(三)其他奖助学金资助。
第七条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标准:
(一)学费资助标准原则上以退役士兵学生应缴纳学费为标准,最高不超过8000元/生/年,高出部分自行负担。
(二)生活费及其他奖助学金资助标准,按国家现行高校学生资助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资助期限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
第四章 申请与审核
第九条对考入学校的退役一年以上士兵学生,按照以下程序申请学费资助:
(一)退役士兵参加全国统一高考,被学院录取并到校报到后,向学院提出学费资助申请,填写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学院在开学后5个工作日内,将退役士兵学生人数、录取专业、收费标准及相关资料汇总后报送学校资助中心。学校资助中心在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并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第十条退役士兵学生生活费及其他奖助学金资助申请程序,按学校现行学生资助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资金发放和管理
第十一条退役士兵学生学费资助款由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拨付到学校后,专款专用,不得挪用。计划财务处和资助中心在10个工作日内为退役士兵学生缴纳学费或发放给学生本人。
第十二条家庭经济困难退役士兵学生生活费及其他奖助学金发放,按学校现行学生资助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学校每年应对提出资助申请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核。发现弄虚作假现象,核实无误的,取消资助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据学校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