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高校教育改革的一项重要配套措施,其目的在于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引导学生树立劳动观念,培养勤俭节约的美德和艰苦奋斗、百折不挠、开拓进取的精神。同时,通过劳动取得相应报酬,使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第二条 学校勤工助学由学生处全面负责组织和管理,学校各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三条 学工处建立困难学生档案,并积极主动吸收和引导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使他们通过劳动取得相应的报酬,解决部分经费,顺利完成学业。
第四条 学生申请勤工助学工作的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
2、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
3、勤奋好学、努力向上,学习成绩良好;
4、提交县、乡、村三级贫困证明,确实有经济困难或有较突出的特长。
第五条 勤工俭学岗位的审批程序:
1、勤工俭学岗位的增减由院办负责,审批程序是:需要增减勤工俭学岗位的用人单位,应递交书面报告,报告的内容有:增减勤工俭学岗位的理由、各岗位需要学生的人数、月收入标准。
2、经院办和财务考察汇签后,呈报分管院领导审核,报院长审定。
3、需增减人员,由用人单位书面报告,院办考察后呈分管院领导审核,院长审定(增加核定人员须院长签字)。
4、审批报告批准后,院办、财务、学工各存档一份。
第六条 勤工俭学人员上岗的申报程序:
1、填写勤工俭学申请表,学工处签字,报分管院领导审定(在核定岗位人员内)。
2、替换人员填写勤工俭学申请表,学工处签字,报分管院领导审定(在核定岗位人员内)。
3、批准的增加人员,按上述要求办理上岗手续。
第七条 勤工俭学人员的考勤管理:
1、有勤工俭学人员的单位,须做好勤工俭学人员的考勤,每月考勤表上应有考勤员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2、勤工俭学人员的考勤表由学工处统一收集汇总后报院办。
3、院办、学工处应不定期的检查勤工俭学人员的出勤和考勤情况。
第八条 报酬的制定:
根据不同劳动岗位的劳动强度、劳动时间及劳动量确定学生的劳动报酬。具体标准如下:
1、计时工作:①劳动强度较大或技术含量较高的工作,按4元/小时的标准计酬;②劳动强度或技术含量一般的工作,按3元/小时的标准计酬。
2、定期管理工作:①劳动强度较大按10元/天的标准计酬或按300元/月的标准计酬;②劳动强度或技术含量一般的按8元/天或240元/月的标准计酬。
3、寒暑假20元/天。
第九条 严禁学生私自以勤工助学的名义,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活动。违反者,将依据学校有关规章制度予以处理。
第十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若有不及格科目,应及时向学生处汇报,并停止岗位劳动。若因其他原因想停止勤工助学劳动的,可向学工处提交书面申请,报院办批准后方可停止工作。
第十一条 学生处将建立勤工助学工作档案,对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进行评定。成绩优异的予以奖励。
第十二条 勤工俭学人员的报酬发放:
1、勤工俭学人员的考勤表由院办审核后报财务处。
2、第二个月20日计发上月勤工俭学人员的月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