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资助政策宣传月】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简介(二)
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简介(二)
一、 退役士兵教育资助
从2011年秋季学期开始,对退役一年以上,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全日制普通本科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和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根据本人申请,由政府给予教育资助。
1、资助内容
①学费资助;
②是家庭经济困难退役士兵学生生活费资助;
③是其他奖学金资助。
2、资助标准
学费资助标准,按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学费标准,原则上退役士兵学生应交多少学费中央财政资助多少,最高不超过年人均8000元,高于8000元的部分由学生自行负担。生活费及其他奖助学金资助标准,按国家现行高校学生资助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3、资助方式
学费由中央财政按标准和隶属关系补助退役士兵学生所在学校,生活费及其他奖助学金直接补给退役士兵学生本人。
4、资助期限
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学制期。
二、 高等学校毕业生赴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国家对中央部门所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实施相应的学生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生毕业后每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最高金额不超过6000元,分三年补偿代偿完毕。
基层单位指:
1、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
2、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地方所属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按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 高等学校学生征兵入伍服义务兵役
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等学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
学费补偿、国家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标准,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
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的年限,按照国家对本专科规定的相应修业年限据实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