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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学生资助工作“十不准”

来源:0 发表时间:2019-04-13 00:00:00 浏览次数:10598

一、不准违反各类学生资助金管理办法和相关财务制度规定;

 

二、不准因任何主观原因造成遗漏,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未落实;

 

三、不准在学生资助金评定过程中搞优亲厚友、暗箱操作,将不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确定为受助对象;

 

四、不准在学生资助金评定过程中搞平均主义、轮流坐庄、拉票、受贿,接受学生或家长吃请、现金、礼品、有价证券等;

 

五、不准将学生资助金评定与招生业绩、驾照考试等附加条件相挂钩;

 

六、不准公示和泄露受助学生的身份证件号码、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等个人敏感和隐私信息;

 

七、不准截留、挤占、挪用、骗取、套取学生资助金;

 

八、不准将学生资助金冲抵班费或其他费用;

 

九、不准无故延迟发放学生资助金;

 

十、不准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向学生索要资助金。